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消费税纳税人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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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 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 在境内。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 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消费税纳税人具体包括:(1)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2)从事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单位和个人。(3)从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只对部分产品进行课征。根据2009年《消费品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消费品包括14类:(1)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2)酒及酒精,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7)汽车轮胎;(8)摩托车;(9)小汽车;(10)高尔夫球及球具;(11)高档手表;(12)游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目 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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