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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个人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从中国境内取得个人所得的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个纳税年度即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止)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日数;所谓“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 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如先后确定的其他所得项目有:(1)个人取得“菜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2)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3)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人。(4)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5)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6)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征券。(7)辞职风险金。(8)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具体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1)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也称居民纳税人,无论是在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的个人所得,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也称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个人所得征税;(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可不征个人所得税。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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