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2023-07-02 来源:网络 浏览:395次

一、开设赌场罪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组织他人网络打麻将并抽成,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行为人利用网络,在网络上组织他人打麻将,并从中抽成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即行为人在网络上提供赌博的场所,将他人聚集到一起,进行赌博活动。

但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需要具体分析。

(1)首先要看,这里的组织“他人”的性质及范围。

开设赌场一般要求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员。若是行为人仅仅是在自己的亲戚朋友中小范围地进行娱乐活动,则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

(2)其次要算,行为人进行抽成的比例。

若是行为人的抽成非常低,可能只是为了拿回自己“开房”或是“开局”的成本,则也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

(3)再次要理,行为人是否对其提供的“场所”有实质的管理、控制权。

若是赌博的人员赖账或者不支付“房费”,行为人是否有相应的措施,若完全没有管理控制措施,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但是对这一点的审查并非特别严格,即是说某些开设赌场的行为不要求这一特征。

(4)最后要查,该活动存在或者持续的时间。

若是只是临时或者偶尔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三、网络开设赌场共犯的认定

对于那些在赌博犯罪团伙中,对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起着直接的、必不可少的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对开设赌场犯罪无足轻重的人员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受赌博犯罪组织者雇用,为犯罪分子提供后勤保障的服务人员或者偶尔几次为赌博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人员等对开设赌场犯罪无足轻重的人员,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实务中常见共犯包括:向赌博网站要赌博帐户和密码、发展代理商和会员、掌握、控制参赌人员输赢款的结算;帮助收取周转结算赌资、记账;网站、微信群的运营管理;招募代理、发展下线,通过转发和虚拟投注吸引他人参赌;等。

开设赌场罪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结合上文的解答,大家此时对该问题已经有所了解吧。开设赌场在我国是不允许的,轻则违法重则犯罪,主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一旦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必然就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开设赌场罪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网络开设赌场罪判几年

当今网络社会,网络犯罪也层出不穷,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是否造成犯罪,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分析得知。赌博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触犯法律条规,构成犯罪行为,但也不是说所有的赌博都是犯罪,现如今,赌博已不再只是现实场景赌博,网络赌博也越来越多,不论是现实场景赌博还是网络赌博判定是否构成犯罪,都是需要通过量刑标准判定后得出结论。

通过中国《刑法》第303条指出:“在网络上开办赌场,主要目的为了赚钱盈利,应拘禁不到三年的时间,并且还需要根据实际营收进行罚款;在网络上开办赌场营利金额庞大,聚众赌博造成严重违纪的,根据严重程度拘禁三年到十年的时间,并且根据实际营收进行罚款。”本条所写“开设赌场”不仅指现实场景开办赌场,也指通过互联网、手机、电脑等传输赌博信息开办网上赌场。开设赌场不应只局限于大家所熟知的现实场景的开办场地,更应当广泛理解,比如通过互联网开设虚拟赌场,通过电话投注进行赌博的行为等等,虽然参与人没有实际聚集在一起,但也等同开办赌场,一旦触犯刑法,都属于犯罪。

网络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主要是指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通过网络游戏、视频等多方面信息聚集网民通过互联网参与赌博。虽未在计算机网络建立赌博网站,但却代理经营以及接受网民投注的也构成犯罪。建立赌博网站本人即使本人未参与赌博,未从中获得利润,只因开设赌博网站吸引网民前来参赌,就构成犯罪,建立场所吸引参赌人数越多造成赌资金融越大,对社会的伤害则越来越大,所以此类人触犯开设赌场罪,还有一些在网络上开办棋牌室类娱乐性虚拟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就不构成犯罪。所以请大家一定看清,不论是现实场所还是网站虚拟场所,一旦触犯《刑法》就是犯罪。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303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