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抗税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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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抗税罪属于行为犯中的举止犯,即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就构成抗税罪的既遂。①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的界限。犯.罪既遂必然表明犯罪成立,但并不是犯罪一成立就构成既遂。犯罪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都楚犯罪停止下来的表现形态,也都是为解决犯罪成立问题而设定的犯罪构成模式。之所以区分既遂与未遂,就是因为二者在社会危害性上存在较大差异,否则就没有区分的必要了。抗税罪对社会的危害表现在对税务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的侵害和对税收征管秩序的破坏,但后者是主要的。这从立法将抗税罪规定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中即可看出。很显然,上述观点将抗税罪作为举止犯,是没有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违背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辩证统一的原理。纳税人采取暴力或威胁方法不缴税款,其固的实现与否,即税款交纳与否,行为对国家税收秩序的破坏程度是有较大差别的。所以,抗税罪属于税收结果犯,其既遂标志是纳税人没有交纳税款。

抗税罪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抗税罪未遂形态的要件有:(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暴力、威胁行为。这是与预备形态相区分的显著标志。(2)犯罪未得逞。这是与既遂形态相区分的显著标志。(3)犯罪未得逞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这是与中止形态相区分的显著标志。抗税罪的实行行为属于复合行为:一个是方法行为,一个是目的行为。对于犯罪既遂的成立,需要两个行为都实施。但是,“着手”只需行为人开始实施方法行为。抗税罪的方法行为是暴力或威胁行为,其目的行为是不交纳税款。只要行为人幵始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就可视为抗税罪的“着手”。如果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最终还是缴了税款,那么,就成立抗税未遂。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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