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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抗税罪的共犯,要具备两个条件。(1)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抗税罪的共犯,要求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具备共同的抗税故意。包括两方面:①双重的认识因素,即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是在抗税,还认识到别人和自己一起抗税,并认识到共同行为的社会危害;②双重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自己抗税行为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行为人放任自己和他人共同的抗税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2)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构成抗税罪的共犯要求共同的抗税行为。实践中,较难认定的是一般人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共同抗税的情形。
1.一般人受纳税人教唆、指使而抗税的,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若一般人教唆、指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抗税的,也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对于一般人教唆、指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抗税的,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这在刑法学界不存在争议:对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教唆、指使一般人抗税的情况,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问题。我们认为,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淹真正身份犯的情况,不是在任何真正身份犯中都可能存在的。因为身份有自然身份和法律身份之分。由自然身份构成的真正身份犯,不具有该种身份者就不可能实行该种真正身份犯;由法律身份构成的真正身份犯,不具有该种身份者虽不能构成该种真正身份犯的实行犯,但在事实上还是能够实淹该种犯罪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对于有身份者加功于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场合,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构成从犯或胁从犯。①就抗税罪而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教唆、指使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构成间接正犯,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构成从犯。
2.—般人帮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抗税的,对于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存在共同故意的,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对于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的,则以妨害公务罪论处: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6条第2款也规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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