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逃避追缴欠税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3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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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并达一定的数额的行为。无偿向国家缴纳税款被一些纳税人视为一种负担,在现实情况中虽然这些纳税人不敢明目张胆地拒缴税款而是采取长期拖欠的方法欠缴应纳税款,更有甚者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手段使税务机关不能按时收缴或追缴税收资金,在税金达到一定数额后这些行为就已构成犯罪。

就危害行为方面看,逃避追缴欠税罪是典型的作为犯,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只有实施了刑法中所规定的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消极地不作为或是纳税人本身的隐匿都不可能构成本罪;就危害结果方面看,本罪是结果犯,即只有其行为形成了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结果,才可能构成本罪。

(一)必须有非法欠缴税款的事实存在

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是有欠税行为这一法律事实。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欠税是指纳税义务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如果纳税义务人不欠税,就不会导致税收机关的追缴行为,没有税收机关的追缴纳税行为,纳税义务人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欠税。在认定纳税义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欠税”时,应当査明其欠税行为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只有超过了法定的纳税期限,欠税行为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听要求的“欠税”事实。对于认定欠税的法定期限,各个税种的规定不尽一致•应依据具体的税收法规来确定。此外.还应当注意的一个情况是在认定欠税事实的时候•必须考虑到纳税义务人的欠税行为是_于纳税义务人财力不支、资金短缺,还是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拖欠。税收征符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近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说明因合法理由欠税是允许的。所以,逃避追缴欠税显然是指后一种情况,也就是故意拖欠。在实践中,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惩罚所针对的都是后一种情况的欠税行为。对于上述合理期限.法律对不同税种的规定不尽一致,应视税法的具体规定而定。

(二)纳税义务人必须有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而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逃避行为

纳税义务人有实际的逃避行为是本罪是否成立的关键。纳税义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是为了达成使税务机关无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目的。采取了诸如转移开户银行,提取银行存款.转移分散存款、现金、货物、商品,隐匿货物、商品、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或者转移、隐匿包括个人及家庭财产在内的其他财产等多种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形式,并且不论行为人采取了哪种方式依然可以控制财产的流转,也就是说,仍旧对该财产或与该财产同价值的财物享有所有权=如果不是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而是欠税人本人藏匿起来,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还应当明确一点的是.在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实施的“逃避”行为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以后•也就是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欠税”条件以后•,有的行为是先转移资产,而后欠税,转移或隐匿财产、非法“欠税”状态与“逃避”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并不十分重要,都不影响逃避追缴欠税罪成立。

(三)纳税义务人转移或隐匿財产的行为造成了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结果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缴税款的结果发生,并且逃避追缴的行为与无法追缴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构成本罪的既遂状态。本罪客观方面中所谓无法追缴,是指税务机关充分采用了法律陚予的所有手段后,仍追缴不到纳税义务人所欠税款。但税务机关通过采取措施追缴了税款,当事人就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对本罪的认定上,一定要考虑到税务机关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强制措施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结果是否奏效。例如,虽然行为人转移或隐匿了财产,税务机关尚未充分采取法定强制措施进行追缴,或是纳税人虽釆取转移或是隐匿财产的

行为意图逃避纳税的,经税务机关责令苒提供纳税担保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最终追缴到所欠缴税款的,就不应当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论处。

(四)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额度较大,达到了法定的量刑标准

我国现行刑法第203条规定本罪起刑点是1万元。犯逃避追缴欠税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在此需要注意对起刑点数额的理解,指的是因纳税人的逃避行为而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缴税款的数额,即不能简单地视为纳税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数额,也不能等同于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数额。在实践中,这三种数额有时可能是一致的,但必须加以区分不可混淆。此外,丨万元的起刑点适用的主体不区分个人和单位。对于未达到法定数额的情况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该罪的追诉标准采取的是“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税款额”,而不是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数量,也不是欠税的多少。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税款的大小表明着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体现逃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欠税的大小仅表明国家税款可能遭受的损失,而欠税也可能存在合理性,所以,欠税数额无法体现逃税的社会危害;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数量可能一定程度表明税务机关追缴的难度,但不能表明国家税款的损失,也体现不了逃税的社会危害程度。所以,把“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税款额”作为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追诉标准是合理的。

根据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上述逃避追缴欠税罪客观方面的四个要素是相互统一缺一不可的条件。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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