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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报出口,指行为人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也即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申请出口退税所需的相关单据、凭证等手段,假报出口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并没有出口货物,所以若想骗取出口退税款,就必须获取串请退税所需要的票据、单证。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这些内容主要是根据目前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必须提供的单证而设定的,其中,“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和“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是虚构货物买卖、假报出口的常见手段。对于“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的规定,在论证过程中曾有一种意见认为,考虑到将来报关工作将大量采用数字化办公的发展趋势,而且为便于举证,建议将“伪造、变造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形成虚假出口退税单据凭证的相关电子信息”的行为也一并列入,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耑要。《解怿》没有采纳这一意见主要是因为:一是相关电子信息具体指什么不沾楚;二是即使采用数字化办公方式,如果作证据使用时,还将根据数字信息出具纸质的文书,作征据使用不成问题而且这一内容与“虚构出口事实”之间关系不是太大。
一般来讲,假报出口的过程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开出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证明其确实购买或生产了供出口的货物。犯罪分子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布的犯罪分子直接、间接地与国内不法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开具虚假的完税证明,即专用缴款书或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证明其已缴纳了增值税款或消费税款。一般悄况下,犯罪分子采取賄略税务工作人员或给税务机关“好处”,如缴纳少位税款,或者私自伪造专用缴款书等手段达到目的。(3)签订虚假外贸合同.证明其货物已外销:对此,有些犯罪分子通过给予外商好处而和其签订虚假的外贸合同,或者有的犯罪分子干脆自己代替外商签订外贸合同。(4)签订虚假的内贸合同:这是指犯罪分子确定出口委托单位,因其一般不具备出口经营权,要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办“出口”。(5)开出虚假报关单,证明其货物“确已出口'犯罪分子一般也是通过贿赂海关工作人员获取报关单或自己伪造报关单:(6)炒买外汇。指行为人在境内以人民币高价购得外汇,伪装成外商购买出口产品的货款,汇进境内银行出口企业的账户。(7)进行外汇核销,开出虚假结汇单=这是指外汇打入境内银行后,由境内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出具结汇手续证明出口企业已为国家挣得外汇,具备了出口退税的一切条件:(8)申请退税:犯罪分子获取了出口退税所必备的单据,据此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所以,行为人要骗取出口退税款,就要实施高法司法解释所列行为的多项而非一项。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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