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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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是:前者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后者是个人或单位实施的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前者是徇私舞弊为他人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后者是一种利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特殊诈骗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与一些骗取出口退税的单位或个人相互勾结,通过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主动帮助他们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对于这种情形,如何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定性呢?我们认为,应视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徇私舞弊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行为是否达到定罪标准的不同情况来进行判断。(1)如果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标准,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行为也达到定罪标准,那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符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的构成,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罪处罚。(2)如果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标准,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行为达不到定罪标准,那么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定罪处罚。(3)如果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行为达到定罪标准,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未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标准,那么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出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的行为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颇具相似性,二者都是出口退税环节破坏国家出口退税制度的犯罪行为,都会造成不该退的税被退,致使国家税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可以说,如果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成立,则相应的骗取出口退税罪也成立。二者的区别在于:在犯罪主体方面,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客观方面,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方式则表现为没有货物出口而假报出口或者虽有货物出口但以少报多、以优报劣或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则表现为在办理出口退税的工作中,对不应该退税的退了税,或者应该少退税的多退了税款等。在主观方面,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人弄虚作假的行为不是出于徇私动机,而是具有非法占有国家税款的目的。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的行为人出于徇私的动机,包括徇私情私利,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税款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二者不易混淆。但当税务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中,就存在是定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还是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问题。我们认为,如果税务人员与骗取出口退税分子事前存在合谋,那么,就应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论处;如果税务人员仅是单纯知情,而为了私情私利帮其办理出口退税,则就应按照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处理。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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