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对象的认定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03次

www.vsvip.com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我国从1979年开始试点采用增值税,1994年全面推行,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在丨钟4年以前.虽也有犯罪分子为了逃避缴纳增值税而伪造发票或税票,但数t少•问题并不突出,一般以逃税(偷税)罪或伪造税票罪论处:1利4年进行税制改革,全面实行增值税后,也对增值税的征收采用抵扣办法,即对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的所有的内外资企业都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以价外税的形式普遍征收增值税。这样,具有直接用于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功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诞生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价款及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其不仅具存其:他发票所具有的记载商品或者劳务的销售额以作为财产收支记账凭证的功能,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主要依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分为四联次,第一联是存根联,由售货方留存备査:第二联是发票联.归购货方记账时使用;第三联为抵扣联.由购货方交税务机关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由售货方记账时使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专用纸、荧光油墨、形状等样式,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而非法制造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般来说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抵扣税款功能或申请出口退税所需的发票。如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等具有抵扣税款功能,征课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所开具的发票可以作为出口退税的凭证。但根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的規定,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显然,这一立法解释扩大了范围,“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不仅仅包括发票,还包括可以用来申请出口退税的完税凭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的报告中指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中,对虚开、伪造、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作了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利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案件,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类完税凭证,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出现了不同认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予以明确。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经对刑法有关规定的含义进行认真研究,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包括作为完税凭证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00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就抵扣税款发票的范围问题做了规定: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29日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〇4)148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抵扣税款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包括一般纳税人因支付货物运输费用、收购废旧物资、收购农副产品和进口货物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取得或幵具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557号《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〇4)1033号《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支付货物运输费用所取得的凭证,自2004年7月1日和2004年10月31日起,统—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据此,自上述两日期起,《货运发票》和《联运发票》以外的其他公路、内河运输费用凭证,不再具有抵扣税款发票的性质。上述两日期前开具的公路、内河运输费用凭证,除旧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仍视为抵扣税款发票外,其他与运输有关的发票是否抵扣税款发票,应当依据开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确认涉案发票是否抵扣税款发票的书面结论作出认定。无税务机关书面结论的,不做抵扣税款发票认定。除货物运输费用凭证外,其余涉案与收购废旧物资、收购农副产品、进口货物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有关的凭证是否可以认定为抵扣税款发票,也应当执行上述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解答具有参考价值。某一收付款凭证是否具有抵扣税款功能,除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外,还要由税务局确认。即使具有抵扣税款功能,但行为人并没有用来抵扣税款意思,也不能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www.vsvip.com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延伸阅读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8层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