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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盗窃罪、诈骗罪处 理。如果行为人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就是为了虚开,则构成盗窃 罪、诈骗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在盗窃、骗取之后产生虚开意图的,则数 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盗窃或者诈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有其中的一部 分用于虚开,就全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这是一种主观臆断, 即没有根据地推断其他没有用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没有证据证实去向 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将要用于虚开。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 盗窃或者诈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全部被用于虚开的前提下,我们认为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盗窃罪或者诈骗罪数罪并罚的形式追究行为人刑事责 任的做法是较为科学的,既符合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也不会造成轻纵犯 罪分子的不当后果。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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