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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采用“大头小尾”形式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逃税,即发票联和抵扣联如实开具,存根联和记账联比实际发生的数量和金额开小,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还是以逃税罪定性?有现点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在一定条件下存在法条竞合:法条竞合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分则的两个条文,一个条文的内容全部包含了另一个条文的内容或者两个条文的内容部分重叠的情形: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則之一是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行为人采用“大头小尾“形式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时,既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逃税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7年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于逃税罪:因此,行为人采用“大头小尾”的形式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①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本质在于利用虚开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税款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而上述情形,对于受票方并没有多抵扣税款,只是开票方少交了税款:这是典型的偷税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特征.所以,仅可能构成逃税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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