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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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虚开发票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其第33条规定,虚开本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虚开发票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首先,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是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其次,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资料才会真实可信。再次,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不仅为计税基数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据,还为计算应税所得额、应税财产提供必备资料。最后,发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各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与逃税骗税有关,还与非法经营、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案件关系甚大。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幵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此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二)虚开发票罪的客現方面

虚开发票罪在客现方面表现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的行为。“虚开”普通发票,是指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或者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劳务、服务,但开具数、品名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的开具有具体的規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股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丨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情节严重”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规定.是指:(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額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虚开发票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根据行为人在虚开发票罪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开票者

开票者即虚开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有的是依法成立而可以合法开票的,有的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专门设立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对后一种单位应按个人犯罪处理;有的是专业开票者,也有的是出于人情偶尔开具。

2.受票者

受票者即接受虚开发票的一方,如果逛为了贪污侵占,则一般是具有相应职权的个人或单位;如果是为了非法经营,则是一些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对方当琪人的要求而开票的;如果是为了逃税漏税,则一般是纳税义务人。

3.介绍者

介绍者即为开票荞和受票者牵线拱桥的个人,这些人一般消息灵通,联系广泛,掌握有大的发票耑求信息,在其中的作用较大。

(四)虚幵发票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而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故意虚开普通发票。一般来说,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哲利的目的,但这并非法定要件。如果以其他的虚开普通发票的,也构成本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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