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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仿照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冒充真增值税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994年实施新税制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盛行,有鉴于此,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第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以伪造税票罪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幵、伪造和非法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首次规定该罪。其第1条第】款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3款規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1〇条规定:“单位
有本决定……第二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决定》第2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千元版以每份1〇〇〇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并对如何认定数量和严重情节作了说明。
1997年则在此基础上于我国刑法第206条规定了该罪,但也作了一定修改:《去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从重处罚的规定.单列一款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第一个量刑档次增加了管制刑,对第三个量刑档次增加规定了“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1997年刑法第206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財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则删除了第2款的规定,即取消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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