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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两罪较易区分,引起争议的是行为人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同时又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的情形。对此,理论界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两罪并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出于一个犯意实施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个行为(为他人虚开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也是出售行为),触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个罪名,应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也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实施虚开后又出售的行为是属于刑法上的一行为还是数行为,从刑法的规定看,这种行为不能被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完全评价,超出了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行为要件特征,也就是说,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现行为一般只限于单纯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如果在此过程中有在假增值税专用空白发票上进行填上数额虚开的行为,则敏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这种情况属于刑法上的两行为,不符合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不能以想象竞合犯解决。实践中行为人如此行为一般是为了更好地出售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购买方的要求而为其虚开,是在出售目的支配下,虚开的手段行为与出售的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仅单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存在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情形,也不能数罪并罚。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他人,对于出售者来说,有销售故意,即认识到是以一定对价将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提供给对方;而对购买者来说,有购买故意,即认识到是以一定对价购买增值税发票。上述情形,从宽泛意义上讲,虽然对于虚幵方来说,由于其出于牟利目的,可以认为存在变相销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故意,但对于接受方来说,却并不存在购买的故意。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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