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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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出售,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他人,并向他人收取一定价款的行为。违反有关发票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等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凡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者,可持批准的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应当开具专用发票。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等情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单位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以下四种情形:(1)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或其税务人员故意违反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将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他人;(3)将盗窃、诈骗、拾得等手段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4)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将其印制的发票非法出售。

我们要注意区分在这四种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情形里面,前两种情形属于非法出售的主体合法.也就是指有权出售的税务工作人员,如果明知购买人不符合购买条件而予以出售的情形:要注意以明知为条件,如果是因为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而过失不知购买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以及不按批准的数量向可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出售虽属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犯罪的,要以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论处。而后两种情形则是非法出售的主体不合法,即除税务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出售行为的,不管是什么情况都属非法。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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