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的界限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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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这两个罪名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以下三点: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出售的是真发票;后者 的犯罪对象则是伪造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出售的是假票。二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明知是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非法出售;而后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出售,行为人的出售行为属于知假卖假。非法出售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的对象是指出售的是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假的,即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其列。当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也是非法出售,但立法将其并列規定,只仅仅以对象的真伪作区别。三是法定最高刑不同:前者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但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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