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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罪的犯罪构成上区别比较明显,在实践中,主要是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混淆。因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者往往从中牟利,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索要一定费用。二者的区分主要还是在主观故意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法出售故意,即一定对价卖给对方.而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则是介绍虚开的故意,即在虚开方与受票方之间牵线搭桥,撮合二者。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是购买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又出售给别人的,则按照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理;这种情况,不是机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领取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手写填开,往往不填写付款方;如果行为人预先知道受票方,而让虚开的,则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构成介绍虚幵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如果是机打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预先知道受票方(付款方)名称方可开具。
例如,乙需要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便找到甲,答应给甲一定比例手续费,印便找到丙,让丙按照他的要求虚幵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应给丙一笔开票费。甲赚取其中的差价。甲的行为属于介绍虚开,而不是非法购买或非法出傷行为。目丨前,很多企业都采取机打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种发票需要各种项目明确,否则无法开具。所以,机打增值税专用发票,很难买卖,多是虚开行为。如果上述例子中,丙与乙之间不只甲一个中间人,这些中间人也都是构成介绍虚开行为,不是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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