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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情况的定性存在多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明知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真、有伪,而予以出售的,分别达到犯罪标准的,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依据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额累计计算,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行为人明知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真、有伪,而予以出售•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当然,这里要澄清一下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因为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想象竞合犯是出于一个犯意或罪过,以此观之,上述情况就不可能是想象竞合犯。因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真、有假,就明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即其主观上存在两个罪过:一个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一个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实际上•学界的主流观点是不正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出于一个罪过,我们就无法就其无罪过的危害结果进行非难。事实上,持主流观点的论者大多举的想象竞合犯的例子都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罪过。不过,这种主流观点也受到了挑战,在国内外都有批评者。如前苏联的马尔柯夫说,在想象竞合犯中,一个行为可以有二个故意。此外,一个行为还可以同时出自一个故意和一个过失。①我国也曾有人认为,想象竞合犯行为是单一的,但罪过有两个。我们认为,想象竞合犯不数罪并罚的本质在于行为的单数性,其他方面并无不同。所以,上述情况应该属于想象竞合犯。
当然,也有人认为,对于同时非法出售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无论是实行数罪并罚还是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都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比较而言,将该种情况作为一罪处理从理论上看比较妥当,只是为了避免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不能很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将其他犯罪行为作为从ffl处罚的情节来对待。当然,这只是在目前的这种立法状况下为了司法而采用的虽非尽善但比较合理的处理方式。要避免司法中的难题,最好在将来修改刑法时把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合并为一个犯罪。对现行立法做这种修改不仅可以避免上述提到的不足,而且也有利于避免下列缺陷而使非法出售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得到有效的惩治和防范:在同时非法出售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中,有时会存在这样的情形,即无论是真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典数撤单独计览都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两者相加的话,就可以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那么,从处理方式上考察,如果对同时非法出售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实行数罪并罚,上述情形出于奧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不能相加而都不能构成犯罪;如果按想象竞合犯对待,仍然会存在这样的问题。这样就可能出现行为人为了避免行为构成犯罪而分别出售达不到单独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量的真的和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这显然是现行立法存在的漏洞。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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