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多少年

2023-07-09 来源:网络 浏览:476次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多少年

这里的信用卡既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各银行信用卡,也包括银行借记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分为以下几个档:

第一、刑事立案起点: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持有或运输1张;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持有或运输10张以上;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真实的信用卡)5张以上;

4、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1张;

5、出售、购买或为他人提供1张信用卡。

有以上一种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二、第二量刑幅度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持有或运输10张以上;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持有或运输100张以上;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真实的信用卡)50张以上;

4、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

5、出售、购买或为他人提供10张以上信用卡。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划清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客观方面看,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

A、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B、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 "数量较大"。

因此,未达上述标准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对于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刑法第177条之一虽未设定数量标准,但结合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如果是初次实施此类行为,数量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而可交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盲。

(2)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欠缺相应的犯罪故意,例如,确实不知道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购买的,或者因为疏忽而在申领信用卡时过失提供了他人的身份证明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划清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如上所述,本罪实质是伪造信用卡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规定本罪,主旨在于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如果能够 证实行为人所持有、运输、出售、为他人提供的伪造的信用卡是行为人自行或者伙同他人伪造的,则其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牵连犯或者吸收犯,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不得不说,现如今办理和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而有的人就钻空子,在不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使用信用卡,甚至有以营利为目的而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殊不知这些行为在我国都是不允许的,严重时甚至可能会构成犯罪,比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那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多少年?最高可以判处行为人10年有期徒刑。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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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哪些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一般在先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之后,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那才能最终认定构成犯罪。那究竟哪些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强律网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哪些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我国刑法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其实也是很重要的内容,因为实践中有很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但这些不是都属于刑事犯罪,如果贸然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自然就是会造成冤假错案。当然,即使法官要量刑处罚,也要严格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作出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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