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如何理解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2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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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事实上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牵连犯处罚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行为,虚开或者出售行为是目的行为,二者具有牵连关系;而且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虚开或出售,即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这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对于牵连犯,理论上是择一重处断。就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前者的法定剂小于后者•即使法律不明文规定,也自然以后者论处。详言之,刑法第208条第2款規定了三种情况:

(一)非法购买增渣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

这种情况实质上分别触犯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牵连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

这种情况分别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三)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

这种情况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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