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购买増值税专用发票后既出售又虚开情形的处理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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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因为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理论上讲,行为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目的无非是出售牟利或虚开骗税。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即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行为人主观上也具有牵连意图,属于牵连犯。对此应从一重罪处断。刑法规定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其实就是适用牵连犯理论的结果,但行为人既出售又虚开的行为则互相独立,自然要数罪并罚。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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