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理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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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界限

实践中,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尤其是伪造发票,要同时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規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所以•对于伪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同时又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要从一重罪处断•因为构成牵连犯。

二、已纳税款后,又用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骗回所缴税款行为的处理

行为人用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去骗取税款.必然存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情况。对这种情况,按照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处理。

三、伪造后又出售行为的处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伪造或者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行为人实施出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行为人既实施伪造或者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实施出售该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也构成一罪,即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不过,如果行为人购买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前一购买行为不构成犯罪,后一出售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四、盗取或诈骗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又虚开或出售行为的处理

这种情况,盗取或诈骗行为与虚开行为或出售行为存在手段一目的牵连关系,并分别触犯盗窃罪诈骗罪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或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 

五、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又虚开行为的处理

对此,有观点认为,如果非法制造假发票的数量达到定罪要求,就定并且只定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个罪,非法制造后又虚开的行为作为从重情节。因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的发票是指真发票,而不是非法制造的假发票。另一种观点认为在非法制造与虚开两个行为都构成犯罪情况下应具体分析,即如果行为人将非法制造的假发票全部虚开,则应以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定罪,其他行为作为从重情节,即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行为作为从重情节;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了大量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后,又虚开了其中的一部分,这时对虚开的这部分发票应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这部分假发票行为作为从重情节),而对虚开以外剩余的其他假发票则定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然后数罪并罚。①我们基本同意后一种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并不限于真实发票。因为二者的危害没有区别。行为人如果为了虚开而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构成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如果行为人非为了虚开,比如为了出售而非法制造,仅是在制造后产生虚开故意,应数罪并罚。行为人非法制造大量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仅虚开其中一部分的,则非法制造与虚开的这一部分,构成牵连犯,然后与未虚开的一部分进行数罪并罚。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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