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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客体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不能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即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如餐饮业、零售业、旅馆业发票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张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客观方面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体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就自然人犯罪而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主体的要求是:
(1)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具有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对单位犯罪而言,国有、集体单位不要求具备法人资格;但对私人企业,根据司法解释,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否则,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另外,单位设立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如果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公司、企业,则仍然不能成立单位犯罪。
(四)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即行为人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是非法的,但是为了牟利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仍然为之。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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