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出售自己消费攒下来的发票能否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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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务机关实行有奖发票制度和公民税法意识的提高,公民消费索要发票渐成习惯。许多消费者都攒有很多发票,于是有些消费者便把发票拿来按照金额的一定比例卖给他人。在他们看来,出售空白发票和假发票属于非法,而处置自己消费得来的发票则纯属于自己的事情。从非法出售发票罪当时的立法来看,惩治的重点当然是非法出售空白发票的行为,针对的是领取发票的企业和个人。由于条件的限制,出售自己消费得来的已开具的发票的情形很少。但随着网络的发达和消费者积攒的消费发票增多,“二手票”的买卖也猖獗起来,网络上“二手票”交易相当活跃。显然,“二手票”交易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危害了发票管理制度。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该种行为属于非法出售发票,在禁止之列。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构成来看,该行为符合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构成,应该定罪处罚。

例如:32岁的何某是潍坊IT行业的一名软件工程师。她平时在外吃饭的机会比较多,几次刮发票中奖后,也养成了索要发票的习惯。久而久之,她积攒下了一堆餐饮发票,有50多张•金额大约有1440元。一天何某登录了一个二手货资讯网站。在这个网站中有一个“二手票”网页。“长期转让本人使用的加油票、出租车票以及吃饭餐票。按票面5%卖。”这样的帖子比比皆是。在版上出售的,几乎都是自己使用的汽油票、餐饮费、出租车票、超市发票等报销凭证,机打发票的抬头也都是个人=与转让、出售发票的帖子相对应的,是网络论坛中大t求购、收购发票的帖子e在参看这些卖发票的帖子后,她也了解了发票买卖市场的行情.按发票面值的5%卖出的话.她那些发票可以卖72元•于是,她也在论坛上发帖。很快就有人给何某打电话,说:不管发票是哪儿来的,只要是真的就会买下。经过双方的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50元成交。

2〇〇7年4月7日,何某和买家约好在某中学门口交易这些手撕发票。但她不知道,公安部门早就通过网络掌握了她的发票买卖信息。她把发票交给买家•50元刚拿到手,就被蹲守的警察当场抓住了。警察出现的时候,何某蒙了:她以前学法不多,只知道出售假发票是违法行为,但这些发票是自己吃饭时得来的真发票:她不明白,自己消费得来的真发票卖给别人也违法吗?2007年11月30日.潍坊市某区法院审理了何某的这起案件。法官当庭宣判,何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成立,鉴于她积极缴纳罚金、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判处她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对于这个案例,从当时高检院、公安部规定的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追诉标准(当时是50份)来看,自然构成犯罪。但是,前已所述,当时的这个追诉标准是针对空白发票的,对于已开具金额的发票,如果单纯按照份数定罪,显然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符《:即使在该标准没有修订情况下,定罪也不能单纯依据发票的份数:否则,出售50张10元的打的发票也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了。对于出售已开具金额的发票,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发票的金额来认定。对于何某这个案子,何某虽然出售的发票达到了50份,但金额不大,并且其并不知道出售自己消费得来的发票也违法,虽然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但其能够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所以,综合本案的情况,还是应认为何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犯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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