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非法出售发票罪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界限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4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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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都是非法出售发票,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于出售的对象不同,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对象是真实的发票,不论空白发票还是已开具的发票;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对象是非法制造的发票,即假发票。当然,单纯从发票自身是无法判定发票的真假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计划印制的发票是真发票,而擅自制造的发票,包括有发票印制权而超计划印制的发票都属于假发票。

不过,实践中,存在将伪造发票误认为是真实发票而出售的情形。对于非法出售发票罪来说,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真实的发票。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票是伪造的而出售,厲于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对这种情况,如果属于构成要件的错误,则一般不追究行为人实际行为的故意责任;如果属于非构成要件的错误,不影响行为人故意的成立。不过,对于上述情况,大都属于概括的故意。也即无论发票真假,行为人都是要出售的。这样,对于概括的故意,都是按照行为人的实际行为定罪,上述情况应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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