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出售专业发票行为的定性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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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发票,是指普通发票,即是指由税务机关直接控制和管理的统一发票,而一般不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或者认可而由经营单位自行印制管理的专业发票和由行政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规费以及从事非法经营性活动时的收款收据。这些专业发票和收据主要包括:   (1)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经营使用的各种专业发票,但这些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应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则应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2)文化娱乐行业的各种门票;

3)医疗保健、水电等公用事业单位的专用票据;

4)交通管理部门、文教单位的收据;

5)罚没款收据和司法部门的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收据。

专业发票和收据专用性很强,具有其他经营活动不可替代的作用,利用这些发票逃税漏税的可能性较小,所以不套印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监制章”和底收模,并只能由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统一发票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由税务机关直接指定印制的“通用发票”,另一种是由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的单位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的“街头发票”。

对于出售专业发票能够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的规定,主要是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所以,对于非法出售车票、船票的,可按照倒卖车票、船票罪处理。但是,对于非法出售其他专业发票的,如倒卖演出门票,则不能按照犯罪处理。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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