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心的”补贴--惠民政策后的牢狱风波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811次


正文


【案起塌陷坑】

这个事儿还得从几年前说起。2004年,沛县XX镇XX煤矿由于多年开采,造成15000余亩土地塌陷,XX村居民便开始在塌陷坑内进行水产养殖,居某便是其中一员。2008年,听说国家对水产养殖的机动船养殖户有柴油补贴,便与同村的冯某等人一同准备材料提交渔业部门,领取补贴,至2013年,几人共领取柴油补贴款58824元。

没成想几年后的2016年11月22日,居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沛县公安局刑事传唤,次日被取保候审,一脸懵的居某以为退了钱案子就这么了结了,没想到2017年7月14日收到了沛县公安局的告知--案子移送检察院了,慌了神的居某随即来到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争取获不诉】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随即会见并听取了居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同时第一时间到检察院阅卷,发现能够认定居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极其薄弱,在律师的及时跟进下,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补正后的证据依然无法认定居某构成诈骗罪,在此情形下,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居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院不予起诉。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居某作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的决定。

2018年1月29日14时,在XX村支书等人的见证下,沛县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居某、冯某等人宣读了沛检诉刑不诉[2018]8号不起诉决定书,该案就此尘埃落定。

【透过形式看实质】

本案中侦查机关的定罪思路为:犯罪嫌疑人居某等人虚构机动渔船、养殖合同(机动渔船为租借、养殖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向村委会缴纳租金)---提交虚假材料至渔业部门,使渔业部门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发放补贴款---居某等人领取了国家柴油补贴款共计58,824元---居某等人构成诈骗罪。

从上述逻辑脉络来看,居某等人是否虚构了机动渔船与养殖合同便成为本案的关键事实,辩护的切入点便在此。

辩护人针对涉及该事实的证据进行了反复的研究与分析,认为虽然在机动渔船的使用与养殖合同的签订部分存在瑕疵,貌似存在着虚构事实的部分,但本案还需探寻国家下发柴油补贴的真正原因。

从国家对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下拨的本意来看,补贴对象为依法从事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或渔业企业,即可获取补贴的实质要件为渔民或渔业企业从事养殖且使用机动渔船,为了使得该条件的验证具有可操作性,文件中明确了申报补贴所需的材料: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及养殖合同等,列明了不得列入油价补贴资金发放范围的渔船为“1、严重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2、一年以上未从事渔业生产的;3、辅助渔船。”国家在相关文件中,并未对养殖合同的费用缴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亦未限定领取补贴的为机动渔船的所有者,即文件中列明的相关材料只是为了证明接受补贴的渔民是否依法从事养殖且使用机动渔船,而非死板的要求形式要件。那么在本案中,不管是居某提交的手续,还是实际使用机动渔船从事渔业养殖的行为,均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其并未虚构机动渔船、养殖合同的事实,因此也就谈不上渔业部门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补贴的问题了。



本案看似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嫌疑人居某等人在提交的材料上存在部分瑕疵,但实际上该部分瑕疵并不能说明其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方法,现有证据更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追溯到国家制定惠渔政策的初衷,即可发现几人的实际情况均符合国家发放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的条件,系依法从事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故而在办理诈骗案件时,应首先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看在卷证据能否认定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基本事实采用了虚构、隐瞒的方法,从而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不能认为只要行为人存在对部分事实虚构、隐瞒的情况,便具有诈骗的行为,草率定论。

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应只关注到案件证据的形式部分,还应追本溯源,厘清具体犯罪是否侵犯了某种法益,犯罪事实是否在形式及实质上均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否具有违法性与非难可能性,从而理清辩护思路、确定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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