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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未遂是指在交付现场,已开始了对发票的掏、拿、递等动作.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将该发票交付给购买人的形态。在交付现场的掏、拿、递等动作,是出售行为的“着手”。在这之前的行为,都是出售的预备行为.在这一阶段,行为人自动停止继续犯罪的,构成中止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的,构成预备犯在掏、拿、递等动作的同时或之后的行为,是出售的实行行为。在这一阶段.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的.构成中止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的,构成未遂犯。这种观点是把交付行为作为实行行为,这是不妥的。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实行行为自然是出售行为。出售包括寻找买家、商议和交付等行为。只要开始实施出售行为就应视为“着手”,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着手”应该是开始寻找买家,比如到商铺兜售,在街上叫卖,在网上张貼售票信息等。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既遂是指交付了发票如果行为人开始寻找买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交付了发票,就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未遂。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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