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
2、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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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监外执行的程序】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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