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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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其第35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将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行为人罪,是为了严密法网,惩治打击发票犯罪。对于那些有贩卖意图、没有进行假发票交易、不能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等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的行为人,只要其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且数量较大,就可以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定罪处罚。

(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持有伪造的发票行为则侵犯了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本罪的对象是伪造的发票。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査的重要依据。这里发票既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特殊发票,也包括普通发票。伪造的发票即指假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制章,作为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假发票就是指无权印制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仿照真发票印制出来的发票。发票的真假可有税务局鉴定。

(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且达到数P较大。首先,“持有”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占有、随身携带、藏匿或者拥有等行为。持有的程度只要达到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即可,即行为人与伪造的发票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或者控制与被控制的事实状态。这种状态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物理上的实际控制,z只要行为人对伪造发票拥有实际的控制权,即使并不随身携带,藏匿于家中,或者委托他人保管都可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持有”。其次,行为人持有的必须是伪造的发票,即只要是_雜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都可认定为“伪造的发票”。不管是伪造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只要是伪造的发票’都可涵盖往本罪范围之内。最后,行为人持有的伪造的发票必须达到数量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11121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1卜充规定》的规定’是指持有伪造的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

(三)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要求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过失不构成本罪。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持有的是伪造的发票。只要行为人对于自己持有伪造的发票在事实上具有明确的认识’那么其客观上是否实际持有,不影响其“明知”故意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明知是伪造的发票,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其也无法知道所持有的是伪造的发票的,不构成本罪。判断被告人是否对伪造的发票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发票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发票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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