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盗窃罪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2023-07-14 来源:网络 浏览:284次

一、上海盗窃罪的标准是什么

上海盗窃罪的标准是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需要追究责任,如果构成盗窃一般一千元就可以立案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不同,构成盗窃罪立案起点也存在差异,不完全相同。依据法律法规,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为1000元至3000。构成盗窃罪不止和盗窃数额有关,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数额未达到规定数额,也可能涉嫌盗窃罪。

二、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1、盗窃罪数额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罪的处罚: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三、盗窃罪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1、故意

(1)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

(2)就普通而言,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又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3)立多次盗窃,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在每次盗窃时都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盗窃行为,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盗窃。成立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误将他人日常生活住所当做卖淫场所、普通商店而实施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但是,非法进入后发现是“户”仍然盗窃的,则是入户盗窃。基于同样的理由,成立携带凶器盗窃,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携带了凶器。

2、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盗窃、诈骗等罪的故意即可,不必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可以从客观上区分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必借助非法占有目的。其次,管时擅自使用他人财物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并非因为行为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因为行为本身不能被认定为盗窃行为。最后,刑法并没有将非法占有目的规定为盗窃等罪的主观要素。

成立盗窃罪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

(1)不能以刑法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为由,否认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的主观要素,因为许多犯罪中都存在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

(2)由于构成要件具有故意的规制机能,将非法占有目的纳入故意内容,就意味着增加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导致不当推迟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因而不妥当;

(3)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要素,就难以认定该行为是盗窃还是故意毁坏财物;

(4)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与盗窃行为在外形上几乎不能区分,必须借助于非法占有目的;

(5)将非法占有目的视为不成文的主观要素,与对盗窃罪的法益持限定的占有说并不矛盾。因为法益问题与被害人方面的情况相关,非法占有目的与行为人方面的情况相关,两者属于不同的领域。

构成盗窃罪根据涉案的数额判定对应的量刑,涉案的数额越大量刑越大,除了被判处实刑外,还会处以罚金,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和行为人的缴纳的经济能力来判定。针对上述文章中上海关于盗窃罪数额是怎么规定的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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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如何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行为人实施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尸体,并且伤害了与死者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的感情,导致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矛盾冲突,从而危害一定的社会秩序与社会规范。那么,如何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强律网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所谓尸体,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不以完整无缺为必要。如果尸体已经腐烂成为尸骨,不能认为是本罪所讲的尸体。

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体的部分、遗骨、遗发,还可包括遗灰、殓物等。尸骨或遗骨不等于尸体,但从实质上看,盗窃尸骨的行为也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法律解释上讲,将尸骨解释为尸体,也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尸体”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包括尸骨和遗骨。但是否包括尸体的蜕化残留物和变形腐化物,如骨灰、遗发等,则应依据行为人盗窃、侮辱该“尸体”能否产生严重的危害性后果为判断标准,在决定能否成立成立盗窃、侮辱尸体罪。

因此,在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时,所考虑的不应是行为人侵犯的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存在争议的“尸体”,而应重点考虑该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否为刑法规定该罪时所需要保护的客体。从这实质的一点出发,根据具体情况方能加以认定,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如何立案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立案标准如下:

1、盗窃、侮辱尸体的,应当立案。

2、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所考虑的不应是行为人侵犯的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存在争议的“尸体”,而应重点考虑该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否为刑法规定该罪时所需要保护的客体。如果您还是无法判断是否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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