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万某兵逃避追缴欠税案 ——逃避追缴欠税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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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案由:逃避追缴欠税

被告人:万某兵,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靖远县中文化。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兵犯逃避追缴欠税罪。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辩解自己的行为是欠税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也辩护被告人万某兵的行为是欠税行为,认定其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万某兵在经营银川市兴庆区“海底捞”示范店期间,未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而将每日的营业款挪作他用,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288165.7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税款200015.94元。

(二)认定犯罪证据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万某兵的供述,证实其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在经营“海底捞”示范店期间欠税288165.76元的事实。

2.证人证言

证人万某某的陈述.证实在经营“海底捞”示范店期间欠税的事实。

3.书证

(1)税务稽查报告及欠税通知书,证实被告人万某兵欠税的事实。

(2)欠税明细表,证实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累计欠税288165.76元。

(3)催缴通知书.证实2007年3月1日分别催缴2006年9月、2006年11月、2006年12月、2007年2月所欠税款的事实。

(4)银行开户情况,证实被告人万某兵在经营“海底捞”示范店期间分别在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开户的事实。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系成年人。

四、判案理由

被告人万某兵在经营“海底捞”示范店期间欠缴应纳税款288165.76元,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缴纳了部分欠税,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后被告人表示愿意缴纳税款,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依照刑法第203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万某兵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万元整。

六、法理解说

本案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欠税而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这就牵涉到一般欠税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界限。

何谓欠税?这在税收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拖欠税款的行为。同时,欠税也是一种有合理理由并经税务机关的允许暂时不缴纳税款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纳税主体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第三种观点认为,欠税是指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因超过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纳税入库期限,未依法缴纳或少缴税款的违章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欠税是指纳税义务人通过实施不法行为,致使国家税收在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许可的期限内没有完全繳纳的一种状态。可见,税收理论界关于欠税的争论集中在欠税的合理性和欠税的事实性或行为性上。在刑法学界,关于欠税的概念,也存在不同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欠缴应纳税款,是指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无故不按照法定期限和税额纳税的事实。第二种观点认为,欠税是指纳税人未按税法规定如期纳税,拖欠税款的违法行为。⑥事实上,刑法学界对欠税的认识也存在欠税是事实还是行为的分歧。我们认为,欠税表现为一种亊实状态。一般来讲,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客观上具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起止时间上有一定的开始、延续、终止的时间。而欠税却是行为的结果状态,是一种静止的形态,表现形式单一,且从产生权利义务的时刻起,直到其结束,欠税人与国家的债权债务关系始终以一个状态存在,不存在阶段性的差异。所以,与其说欠税是一种行为,不如说是一种亊实状态。据此,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法定或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缴纳或足额缴纳税款的事实状态。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欠税进行分类。根据欠税是否合理,可将欠税分为合理欠税与无理欠税。合理欠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允许或批准的情况下,欠缴税款;无理欠税则指超过法定或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经税务机关允许或批准而欠缴税款。根据造成违法欠税的非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将欠税分为违法欠税和犯罪欠税。违法欠税是指由于纳税人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而欠缴税款;犯蓴欠税則是指纳税人由于犯葬行为如逃税罪等而欠缴税款。另夕卜,根据主体麥与经济活动的身份不同,可将欠税分为自然人欠税和法人欠税。

根据上述,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欠税”可从如下几方面界定:第一,欠税不包括合理欠税,即经税务枕关允许或批准的欠税不在此列。第二,欠税包括犯罪欠税.纳税人谕税被税务机关查处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税款的,也属欠说c第三,欠税不包括欠缴洚纳金。滞纳金不同税金,滞纳金是执行罚的后果,其目的在于敦促纳税人屣行纳税义务。第四,欠税必须在税款缴纳期满以后:根据说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托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稅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可见,欠税只存在于纳税期限或延长的纳税期限过去之后。如果纳税人按时缴税有困难而未申请延期或申请而未获批准.过纳税期限没有缴纳或足额纳税,仍属欠税:

单绝的欠税是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欠缴税款又隐匿、转移财产才有可能构成犯罪。一般来说,成立逃避追缴欠税罪需要具备如下条件:(1)数额上: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缴税款超过法定数额,即1万元人民币的,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否則,为一般逃避追缴欠税违法行为。(2)时间上。超过纳税期限或延长的纳税期限不缴应纳税款的为欠税,为逃避追缴欠税而转移或陳匿财产的才构成犯罪,而在纳税期限内如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3)因果关系上。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与行为人转移、想匿财产必須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本罪,如果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不是因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而是因纳税人财产不足、自然事故等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构成本罪3(4)结果上。纳税人虽然采取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追缴欠税款,但税务机关最终还是追缴到欠税款的,不构成本罪。(5)主观上。纳税人主現上必须具有逃避追缴欠税款的故意,即纳税人转移、隱匿财产是为了逃避追缴欠税。如果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不是为了逃避追缴欠税,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如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等,虽然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亦不构成本罪。(6)行为上。只有纳税人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本罪。如果纳税人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只是逃跑或实施其他行为,虽然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不构成本罪。

万某兵一案中,万某兵存在欠税事实,超过纳税期限而没有缴纳。并且万某兵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实施转移財产的目的是逃避缴税,这一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达到288165.76元,远远超出1万元的立案标准。虽然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税款200015.94元,但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还

有个时间限制,即纳税人因逃避追缴欠税罪而被立案侦查之前。如果公安机关就此罪立案侦查以后,由于公安机关的介入而使税务机关能够追缴欠缴税款,則不影响该罪成立。所以,公安机关后来追缴的税款是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所以,万某兵的行为符合上述逃避追缴欠税罪成立的6个条件,构成了逃避追激欠税罪,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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