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才涉嫌开设网络赌场

2023-07-16 来源:网络 浏览:276次

一、什么行为才涉嫌开设网络赌场

(一)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购买或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5.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6.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二)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1.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场地资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

2.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3.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实际上,基于法律的滞后性,上面罗列的情形并不能囊括开设赌场犯罪的全部行为。

二、哪些网络赌博的行为可能不会被判刑

(一)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条件,被不起诉处理。例如:

1.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服务或帮助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2.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但没有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处理。例如:

1.虽然存在开设赌场行为,因相关电子数据或电子信息在境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相关平台属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

2.是否担任代理或接受投注的证据不足;

3.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证据不足;

4.公司员工发展客户到公司网站充值、投注,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观明知公司存在开设赌场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被酌定不起诉处理。例如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等。

(四)经法院审理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或免于刑事处罚。例如:

1.为方便自己参与网络赌博,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但代理账号仅由自己投注使用,不存在多人使用该代理账号投注的情形;

2.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使用代理账号发展下线,但实际上下级账号也是自己投注使用;

3.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使用代理账号发展会员,但没有接受会员投注;

4.属于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应当免除处罚;

5.帮助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进行充值提现,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6.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由于我国《刑法》中单独规定有开设赌场罪,因此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虽然也属于赌博的行为之一,但往往不会认定为赌博罪,多数情况下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的。至于,什么行为才涉嫌开设网络赌场?上文已经了讲解。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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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网络社会,网络犯罪也层出不穷,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是否造成犯罪,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分析得知。赌博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触犯法律条规,构成犯罪行为,但也不是说所有的赌博都是犯罪,现如今,赌博已不再只是现实场景赌博,网络赌博也越来越多,不论是现实场景赌博还是网络赌博判定是否构成犯罪,都是需要通过量刑标准判定后得出结论。

通过中国《刑法》第303条指出:“在网络上开办赌场,主要目的为了赚钱盈利,应拘禁不到三年的时间,并且还需要根据实际营收进行罚款;在网络上开办赌场营利金额庞大,聚众赌博造成严重违纪的,根据严重程度拘禁三年到十年的时间,并且根据实际营收进行罚款。”本条所写“开设赌场”不仅指现实场景开办赌场,也指通过互联网、手机、电脑等传输赌博信息开办网上赌场。开设赌场不应只局限于大家所熟知的现实场景的开办场地,更应当广泛理解,比如通过互联网开设虚拟赌场,通过电话投注进行赌博的行为等等,虽然参与人没有实际聚集在一起,但也等同开办赌场,一旦触犯刑法,都属于犯罪。

网络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主要是指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通过网络游戏、视频等多方面信息聚集网民通过互联网参与赌博。虽未在计算机网络建立赌博网站,但却代理经营以及接受网民投注的也构成犯罪。建立赌博网站本人即使本人未参与赌博,未从中获得利润,只因开设赌博网站吸引网民前来参赌,就构成犯罪,建立场所吸引参赌人数越多造成赌资金融越大,对社会的伤害则越来越大,所以此类人触犯开设赌场罪,还有一些在网络上开办棋牌室类娱乐性虚拟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就不构成犯罪。所以请大家一定看清,不论是现实场所还是网站虚拟场所,一旦触犯《刑法》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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