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案例18:马某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居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464次

www.vsvip.com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一、基本情况

案由: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马某,男,1972813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4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73523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410日被遠捕。

被告人:周某,男,1965516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41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65107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410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1966923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410日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马某与刘某(在逃,另案处理)系同乡关系,刘某告诉马某手里存有大量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让马某帮助介绍购买者。于是马某经常向他人谈论自己能够从熟人处搞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有人需要,只要每次出50元“跑路费”自己愿意帮助购买。20095月至20103月期间,马某先后以中间人的身份,帮助李某、周某、王某、赵某四人以每本300元的价格从刘某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本(每人10本,每本20份,共计800份),马某共得到“跑路费”200元。2010325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在本市北海饭店将被告人马某抓获,后根据马某供述.先后将李某、周某、王某、赵某抓获:并从四人处査获未使用完毕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90份。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马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马某为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跑路费的行为属于帮助他人昀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行为应该成立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是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李某、周某、王某、赵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以到案后能认罪悔罪为由,要求给予从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与刘某(在逃,另案处理)系同乡关系,刘某告诉马某手里存有大量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让马某帮助介绍购买者。于是马某经常向他人谈论自己能够从熟人处搞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有人需要,只要每次出50元“跑路费”自己愿意帮助购买。20095月至20103月期间,马某先后帮助李某、周某、王某、赵某四人以每本3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本(每人10本,每本20份,共计800份),马某共得到“跑路费”200元。2010325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在本市北海饭店将被告人马某抓获,后根据马某供述,先后将李某、周某、王某、赵某抓获。并从四人处查获未使用完毕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90份。

(二)认定犯罪证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马某、李某、周某、王某、赵某的供述证明,马某先后帮助李某、周某、王某、赵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00份,并收取“跑路费”200元。

2.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的举报材料证实,听马某讲曾经帮助李某、周某、王某、赵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跑路费”。

3.书证

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和鉴定结论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周某、王某、赵某处缴伙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90份。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程序查证厲实。

四、判案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受他人委托,帮助他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00份,且数爾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予以购买,数量达200份,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周某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予以购买,数量达200份,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予以购买,数量达200份,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赵某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予以购买,数量达200份,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李某、周某、王某、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06条第1款、第208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认定被告人马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

2.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3.认定被告人周某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4.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5.认定被告人赵某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六、法理解说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卖必然存在基本的双方当事人即出售者和购买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发票买卖活动都是出售者与购买者直接达成并完成交易。有时候发票的持有者并不知道谁需要的买发票,发票的购买者也不知道谁想要出售发票,因此,发票买卖活动中常常会出现居间介绍人和居间介绍行为:我国刑法对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罚,可以说,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要远远重于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作为居间介绍人,其居间介绍行为到底是应该定性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周发票罪还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直接关系到刑法适用的公正问题。

根据居间介绍人在发票买卖活动中的作用和表现形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的形式:一是为出售者介绍寻找买主;二是为购买者寻找介绍卖主;三是兼具有为出售者寻找介绍买主和为約买者寻找介绍卖主的行为。居间介绍行为虽然不是直接的出售或者购买行为,但是却属于出售或者购买行为的帮助行为:在本案中,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会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定性和量刑笔者认为,在发票犯罪中居间介绍行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定性:

1.居间介绍人为购买者介绍出售人,帮助购买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此种情况下,居间介绍人的介绍行为虽然客现上对出售人的出售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促成了双方交易,但从主观上看,居间介绍人缺少与出售人的预谋,主观上没有帮助出售人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仅仅是为了帮助购买者得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已,其行为属于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帮助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

2.居间介绍人为出售者介绍购买者,促成双方交易的,居间介绍人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出售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其行为属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帮助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

3.居间介绍人为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的购买人介绍卖主,帮助购买人购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此种情况下,只要居间介绍人明知他人购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出售营利,仍为之介绍出售者,帮助其购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其与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的购买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并成为后者的帮助犯,应当以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居间介绍人通过与出售者的约定,介绍购买者到出售者手中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种情况下,居间介绍人主观上既有帮助出售者的故意,也存在帮助购买者的故意,行为人具有双重身份。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属于刑法理论中所称的“想象竞合犯”,应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处理。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里的一个行为并非指行为人的一个自然行为,而是具有則法学意义上的行为。二是一个行为必须触犯了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造成了多种结果。对于想象竞合犯,应该按照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就本案马某的行为来说,马某与刘某约定,答应帮助刘某介绍购买者,同时又答应购买者,只要出50元跑路费可帮助联系出售者,其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马某在本案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出售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者刘某的帮助者,也是本案购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告人李某、周某、王某、赵某的帮助者,马某的行为既符合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马某的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应该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对马某作出处罚。

我国刑法第206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刑法第208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本案如果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马某定罪处罚,马某帮助出售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适用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按照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适用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明显要重于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因此,本案按照重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马某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www.vsvip.com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延伸阅读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8层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