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案例19:张某某等人虚开増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购买伪造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4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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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122日出生,浙江省慈溪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岗楼区1-3号搂1单元402室。因本案于2000830曰被刑事拘留,同年929日逮捕

被告人:虞某某,男,196342日出生,浙江省慈溪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后乐园旅社。因本案于2000830曰被刑事拘留,同年9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628曰出生,山东省蒙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大庆市萨尔图区责潭物资水暖商店经理,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三环家属区。因本案于20008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1918日出生,浙江省慈溪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慈溪市筛桥镇古窑三村。因本案于2000830曰被刑事拘留,同年929曰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男,1979124日出生,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华茂经销有限公司经理,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铁人一村。因本案于20009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9曰被逮捕,2001116曰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63221日出生,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庆新招待所。因本案于20008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9日被逮捕,2001315日被取保候审。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19989月至2000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20200元先后在童某某、于某某、沈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手中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24本岑6份(共606份),后出倍给被告人王某75份,获赃款12000.00元;出俜给被告人虞某某125份,获赃款1200.00元;出惺给被告人叶某某60份,未得到赃款。并先后为大庆市红岗区派普有限公司、大庆市红岗区清华管件经销公司、大庆市红岗天龙波纹管厂、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大庆市萨尔图区益壮实业公司、大庆市虹安消防设备物资经销公司、大庆市虹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广翔汽车配件经销公司、大庆市华茂经销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飞马机械加工厂、大庆石油管理局三次采油装备成套公司等12个公司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932896.04元,税款共计人民币862033.04元,已抵扣税款732433.12元,共获赃款243000余元。1999年丨2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以26000元在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后出售给被告人牛某、徐某和玄某某、苏某(另案处理)等人予以抵扣,价税共计人民币1158978.44元,虚开税金额168456.67元,已抵扣税款129108.78元,被告人李某某得赃款21200元。20006月,被告人虞某某以1200元在张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125份),在董建林(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在卢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后出售给被告人王某25份,获赃款4000元;出售给被告人叶某某75份,获赃款6000元;虚开给陈某某(另案处理)2份,价税共计人民币90605元,虚开税款金额13164.82元(没抵扣),被告人虞某某得赃款3000元。1999年至20008月间,被告人叶某某在张某某、虞某某手中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6本(150份),虚开给大庆市津文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宫某某15份,价税共计人民币633193.11元,虚开税款金额92002.42元,已抵扣42434.80元,被告人叶某某获赃款5000元。1999年至20008月,被告人王某以12000余元在张某某、虞某某手里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4本(100份),出售给肇东市无业人员邓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获赃款30000余元。199912月,被告人孙某以10000元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共计人民币266803.75元,虚开税款38766.35元,已抵扣。上述犯罪事实淸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虞某某、叶某某、王某、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非法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M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05条第1款、第206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某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0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虞某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为他人虚幵,并且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迓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05条第1款、第206条第1款、第208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昀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081款之规定,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孙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0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虞某某、叶某某犯数罪.应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胁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虞某某、叶某某、王某、李某某、孙某,应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安机关在已掌握被告人张某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线索,并不掌握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属具有自首情节,应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叶某某、虞某某、王某、李某某和孙某,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共计人民币1158978.44元不作辩解,但辩称其得赃款不是21200元,其中有20000元是三角偾的关系,其没有得到2_元,只得1000多元。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确有属于从犯的事实,亦确有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和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数额没那么大的情节,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虞某某辩称其没有从卢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3(75份)•也没有出售给被告人叶某某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虞某某虽曾供认过还了卢某某3本(75份)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他后来又否认了,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买了卢某某的3本(75份)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应认定。

被告人處某某购买了卢某某的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被告人處某某有揭发陈某某犯罪的情节,有立功表现;又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具冇视为自首的情节,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某辩称其在被告人张某某、處某某处购买的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HM10份,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150份;给被告人宫某某后开的5份伪造的增侦税专用发票不逛其虚开的。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所得赃款是18000元,而不是30000元。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作辩解。典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较小,案后能积极将抵扣的税款补交,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亊实

经审理查明,19989月至2000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20200元先后在童某某、于某某、沈某某、陈某某(均在逃)等人手中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24本零6份(共606份)。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为大庆市红岗区派普存限公司、大庆市红岗区清华管件经销公司、大庆市红岗区天龙波纹管厂、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大庆市萨尔图区益壮实业公司、大庆市虹安消防设备物资经销公司、大庆市虹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广翔汽车配件经销公司、大庆市华茂经销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飞马机械加工厂、大庆石油管理局三次采油装备成套公司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932896.04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862033.4元,已抵扣税款共计732433.12元,共获赃款243000余元。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所购买的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被告人王某75份,获赃款12000元;出售给被告人虞某某125份,获赃款1200元;出售给被告人叶某某60份,未得到赃款。案发后,所存的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被收缴,其余的被毁掉。被告人张某某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如实供述了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和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虞某某、叶某某、王某、李某某。

20006月间,被告人虞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1200元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125份),在董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在卢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75>。后出售给被告人王某25份,获赃款4000元;出售给被告人叶某某75份,获赃款6000元。为大庆市百文经贸有限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悦共计人民币90650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13164.82元,未抵扣,得赃款3000元:案发后,所存的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73份被收缴。

1999年丨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其经营的大庆市萨尔图区贵源物资水暖商店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以2_元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后分别出售给被告人牛某6份、徐某8份,出售给玄某某、苏某(均另案处理)共7份,价税共计人民币1158978.44元,虚开税款共计168456.67元,已抵扣税款129108.78元,获赃款21200元。

1999年至20008月间.被告人叶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张某某、逋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6本(150份).虚开给大庆市津文经贸有限公司宫某某15份,价税共计人民币633193.11元,虚开税款共计92002.42元已抵扣税款42434.80元获赃款5000元。案发后.所存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35份被收缴:

1999年至12月间,被告人孙某为其经营的大庆市华茂经销有限公司进行逃税,以10000元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共计人民币266803.75元,虚开税款38766.35元,已抵扣。案发后,所抵扣的税款已被税务机关缴回。

1999年至20008月间,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以12000余元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在虞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本(25份),后出售给肇东市无业人员邓某某(在逃),获賍款30000余元。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某的报案材料证实:199941日至20008月间,浙江南慈溪市人张某某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的下岗工人王某某姘居租住其房屋期间,据王某某对其讲,张某某有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张某某的身份证号码为330222570122319,手机号码为丨3904890516,传呼号码为1919841130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大庆市萨尔图区益壮公司期间,以1.2万余元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虚幵价税总金额49万余元,虛开税款金额7万余元,未抵扣。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大庆市虹安消防设格物资经销公司期间,经付某某介绍,以1.6万元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虚开价税总金额34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5万元左右,给自己的公司抵扣税款3万元,给大庆市虹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抵扣税款2万余元。

(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大庆市虹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从李某某手里取回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虚开价税总金额14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2万余元,已抵扣。

(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厂长杨某某先后4次共以8.5万元左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张,虚开价税总金额135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20余万元,已抵扣。

(6)证人玄某某、梁某、彭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为大庆井下波纹管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金额19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2.9万余元,已抵扣。

(7)证人苏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为大庆市飞马机械加工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虚开价税总金额9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1万余元,已抵扣。

(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大庆市百文经贸有限公司期间,以3千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虞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虚开价税总金额9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1.3万余元,未抵扣。

(9)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徐某的证言证实: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客车修理厂以1.5万余元的价格,经任某某介绍他人给该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虚开价税总金额23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3.3万余元,已抵扣。

2.物证

(1)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虚开单位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于案发时在被告人张某某、虞某某、叶某某处收缴的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在被告人宫某某处收缴的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虞某某、叶某某、宫某某出售、购买、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证据是确实的。

3.鉴定结论

中国人民银行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报告证实:经过对缴获涉案各被告人所虚开、出售、购买的5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科学检测,结果证实:颜色和亮度与真券有异;字形与真券有异:为油墨印刷而成;该系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伪造而成

4.书证

(1)大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大庆市国家税务局萨尔图分局税收(稽査专用)缴款书证实:税务部门对涉案被告人所经营的私营企业和被告单位已抵扣的税款已予以追缴或有的已作了罚款处理,给国家挽回了税收损失。

(2)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侦查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虞某某、叶某某、王某、李某某的立功表现。

四、判案理由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虞某某、李某某、叶某某、孙某、王某分别构成的虚开、购买、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虞某某、叶某某、王某的行为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罔发票罪的罪名不正确,应予纠正。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周发票的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其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出售的数*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其在案发后能如实地供述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四名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辩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虞某某、叶某某、王某、李某某,应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应给予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出售的数置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其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为他人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其辩称没有从卢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也没有出售给被告人叶某某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5份)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虞某某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等理由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其辩称只得赃款1〇〇〇元,而不是21200元,其中有20000元是三角债的关系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应予以从轻处罚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为他人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其辩称自己给宫某某后开的5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其给开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其辩称自己所得的赃款应是18000元,而不是30000余元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较小,归案后能将抵扣的税款补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照刑法第205条第1款和第3款、第206条第1款、第208条第2款、第69条、第56条、第67条、第72条、第73条第2款和第3款、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13万元;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1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人民币26万元。

2.被告人虞某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3.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4.被告人王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5.认定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

六、法理解说

因为掌握的信息有限,本案判决是否正确,我们不太好下结论,但是,本案折射出的法学理论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从本案事实来看,本案主要涉及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部分用于出售,部分用于虚开应如何定性问题。

刑法第208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将会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处罚。本条规定体现了牵连犯的定罪处罚原则。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种犯荞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鲑犯其他罪名的犯罪情况。具体说,行为人的目的,仅意图犯某一罪,实施的方法行为或实施的结果行为,另外舷犯了其他不同罪名,其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秤犯罪现象,就是牵连犯:成立牵连犯,需要几个条件同时具备:(1)牵连犯以实旄一个犯罪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实施数个犯罪目的,并且在此目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就不能构成牵连犯。(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称手段行为)。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怎样认定具有牵连关系,在刑法理论上有主观说、客现说、折中说和类型说的分歧。主观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将某种行为作为目的行为的手段行为或者作为原因行为的结果行为,就存在牵连关系;客现说认为,只要客观上两种行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关系,就具有牵连关系;折中说认为,只有在行为人主現上与客观上都具有牵连关系时,才具有牵连关系;类型说认为,根据刑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将牵连犯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类型化,只有具有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时,才存在牵连关系。①类型说的含义是,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②例如,为了抢劫而盗窃怆支的,茧然行为人是在抢劫目的下实施了盗窃枪支行为,但是,盗窃枪支并不是抢劫的通常手段行为,该行为不能成立牵连犯,而应该数罪并罚。伪造某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幸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犊骗的,可以认定为牵连犯,但是盗窃国家机关车辆从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因为盗窃车辆不属于招摇控骗的通常手段,不应认定为牵连犯,而应该数罪并罚。类型说是一种比较科学的观点,可以避免任意扩大牵连犯的范围从而出现轻纵犯罪的后果,同时也符合一般的社会观念,易于为一般民众所接受。(4)两个以上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即有牵连关系的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才能成立牵连犯。牵连犯的目的行为固然触犯一罪名,而与其具有牵连关系的方法行为、结果行为必须触犯他项罪名。也就是说,牵连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等,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都是为了出售营利或者虚开少缴税款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牵连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看,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属于牵连犯的范畴对于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于出售和虚开的行为,我们必须立足于牵连犯的理论才能对其作出正确的定性。

刑法总则并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但是,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适用刑期较低,我国刑法规定要按照后面两罪定罪处罚,体现了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一般原则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对于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或者虚开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几个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但是如果行为人购买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部分用于出售,部分用于虚开,并且自己还留存一部分情况下如何定罪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则值得进一步思考。笔者认为,行为人购买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售或者虚开的行为,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按照牵连犯的理论,作出不同的处理:

1.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出售或者虚开的,根据牵连犯的理论和我国刑法规定,应该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2.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用于出售,部分用于虚开的,并且出售和虚开行为均独立成罪的,应分别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

3.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予以虚开或者出售.但是虚开或者出售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应按照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虚开或者出售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以出售或者虚开为目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出售或者虚开部分票据,并且出售或者虚开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但尚未出售或者虚开部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出售和虚开部分票据,出售和虚开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剩余部分符合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标准的,应该按照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數罪并罚。因为此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将无法对于尚未出售和虚开部分票据的行为作出评价,如果将尚未出售和虚开部分票据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为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双重目的,那么,我们应该将其作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刮情节还是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情节,从理论上我们很难作出判断:所以对于此种情况,实行三罪并罚.可以做到对行为人的整个行为全部作出评价,做到罪刑相适应: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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