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案例21:陈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如何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27次

www.vsvip.com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一、基本情况

案由: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陈某,男,1970112曰出生,汉族,河南郑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系无业人员,无意中听人说起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发大财,就意图盗窃某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32日晚2点左右,陈某趁天黑无人潜人位于郊区一企业财务科,将该企业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抽屉撬开,盗走了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45本共计126份。随后,陈某将盗窃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卖给了王某。

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刑法第207条之规定,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此,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对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

陈某为牟利,201032日晚2点左右,趁天黑无人潜人位于郊区一企业财务科,将该企业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抽屉撬开,盗走了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45本共计126份:随后,陈某将盗窃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2万元价格全部卖给了王某。

(二)认定犯罪证据

1.证人证言

张某于20103月底向陈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5本。

2.书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45本共计126份。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陈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证实其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的过程。

四、判案理由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听说倒卖增值税专周发票可以赚钱,便盗窃某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26份,最终以2万元价格卖给张某,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五、定案结论

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07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罚金。

六、法理解说

笔者认为,某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适用准确,量刑适当。

(一)陈某的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

本案中,陈某为牟利,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出售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在实践中存在分歧,许多学者认为被告人陈某实施了两个行为即盗窃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个罪名。也有学者认为,陈某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分别触犯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盗窃罪两个罪名,但是其最终犯罪目的是为了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方法行为又另外构成盗窃罪,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存在牵连关系,陈某的行为符合牵连犯的要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即从一重处罚。

笔者认为,行为人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因为行为人单纯地以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的情形是很少见,一般均与倒卖、偷逃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目的行为相联系,这种盗窃行为往往受目的主观内驱力所支配,实践中,对这种盗窃后又实施另外非法出售等牟利行为的,一般应视为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因此,这两个行为中盗窃又非法出售的行为成立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牵连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2)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称手段行为)。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就本罪而言的,当与方法行为相对应时,称目的行为,当与结果行为相对应时,称原因行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应当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关系。(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怎样才是有牵连关系,在刑法理论上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的分歧。主观说认为有无牵连关系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即行为人主观意思上以手段或结果的关系使其与本罪发生牵连,即为有牵连关系。客观说认为有无牵连关系应以客观的事实是否遇有牵连的性质为标准。折中说认为本罪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方法或结果关系。折中说既注意从主观意思上考察又注意从客观事实上考察,克服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片面性,同时对牵连关系又做了适当的限制,认为是可取的。(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就是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其手段行为即盗窃的行为又触犯了另外一罪名即盗窃罪。

本案情况具备了以上关于牵连犯构成要件的要求。本案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即盗窃行为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因此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之间有牵连关系。表面上看,上述两罪名是独立的,但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陈某的行为从行为的起因来看,在得知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卖钱后,便产生了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售的主現目的,可见,陈某只有一个主观目的,即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符合牵连犯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只有一个犯罪目的。从客现方面来讲,陈某实施了两个行为即盗窃行为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于认定两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根据折中说的理论,陈某在主观上具有为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盗窃手段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也采用了通常的方法,因为,陈某作为一般人,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途径很少,所以其采取盗窃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一般人所能够想到的,所以其客现手段应当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其两个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則,对牵连犯的处理不实行数荞并罚,而应“从一重处罚”。

(二)陈某的行为应当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于普通发票,它可以作为直接抵扣税款的凭据,因此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成为税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的犯罪。陈某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250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2500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陈某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126份,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則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陈某为谋取财物,将盗窃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刑法第207条之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冻某将盗窃来的1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出,其已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判刑。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当按照牵连犯所犯数罪名中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本案中陈某所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期明显高于盗窃罪,故对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法院判处陈某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的量刑是准确的。

通过以上的法理分析,笔者认为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www.vsvip.com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延伸阅读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8210886195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303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