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案例22:李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3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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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案由: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吿人:李某,男,197832曰出生,汉族,河南郑州市人,小学数文化,无业。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11年12月,李某为了抵扣自己公司成本,减少纳税,向非法出售增值数税专用发票的王某购买了数32本百万位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税务机关査数证时发现,经验证,该32本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11本为真票,其余21本均数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数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刑法第208条之规定,李某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数票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不表示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李数某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21本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部分伪造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当计人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之中。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201112月,李某为了抵扣自己公司成数本,减少纳税,向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王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2张,数后被税务机关査证时发现,经验证,该32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II本为真票,数其余21本均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认定犯罪证据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本,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本。

2.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111月,赵某发现李某有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勘验、检査笔录

在卷的搜査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证实了案件的一些主要证据来源合

法、真实有效。

4.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供认不讳,所供基本能相互印证,且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吻合。

四、判案理由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为了抵扣自己公司成本,减少纳税,向非法出售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王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2本,被告人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五、定案结论

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08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2万元。

六、法理解说

笔者认为:某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数票罪,罪名适用准确,量刑适当。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数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当分别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购买伪造的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因为,以非法购买增值税就不能把伪造的充在一数起,否则,非法购买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没有分开定罪的必要了。第数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同时购买真、假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其对伪数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认准,当成了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行为,依数照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理论,应把购买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成是购数买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看待,累计其真伪两种发票的票面金额以非法购数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把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绝对地对数立起来,只看到了真伪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身,而看不到行为人在事实认识错数误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应与不错误的情况下所为行为的一致性,因而加以排数除,这种观点显然失之偏颇。

1.根据刑法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李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数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判断一个事实认识错误的行为性质,不宜以行为侵害的事物本来面目真伪数为标准,而是依据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对被侵害物的认识程度来判断。事实数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通常情况下,数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可简单确认行为人具有构成要数件事实性认识,例如,甲看见乙提包里有钱,就尾随其后,趁其不备,将甲提数包内的钱盗走。甲认识到窃取他人钱财与实际发生的窃取到了钱财两者一致。数但是,犯罪时偶尔会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即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数际发生的不一致,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即相对于正常情况(认识到的与实际数发生的相一致)这种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会产生何等的影响?就像本数案中,李某主观上是想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实际上却购买了一部分伪数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发生了一定的偏差,这种情况是数否影响对李某的定罪量刑?笔者认为,对于认识错误,在认定罪责方面,主要数有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具体符合说,即两者具体一致符合时,数才能成立故意,法定符合说,即只要两者在法定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数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但具体到本案中,无论是从具体符合说还是从法数定符合说来说,李某的行为都应当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具体对象错误,如果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一致,則不影响罪责,本案中,李某主观数上打算非法购买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因为认识错误而购买了伪造的增值税专数用发票,李某因为误认而导致預定指向的对象与实际指向的对象不一致,但这数种不一致,并没有超出法定构成要件的范围,因为李某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数发票的故意并且也实施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数象错误,或称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错误,并不影响对李某的定罪量刑。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李某的目的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判断是否属于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要依行为人主数現上的确认而定.如果碲认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行为,即应当属数于刑法第208条规定的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否则应当属于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在主观上存在购买增值数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現上也实施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然李某购数买了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李某只有一个主观故意,只是由于认识错数误,而导致其昀买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数则,李某仅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确实有购买增值数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李某只能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将李某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数面额加以累计处罚

对于李某误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收购的行为,应当把伪造的增值数税专用发票的数额累计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之中,认定为非法购买增数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其依据除了刑法理论依据外,另有相关司法解释可数以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数解释>数第4条第3款的规定,非法购买真、伪数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故此种情况,按照数相关司法解释,也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而只能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并将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面额加以累计,进行处罚。另外,根据最数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64数条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数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据此,本案的起刑点有数两个,一个是数量标准,一个是数额标准,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非法购买增值数税专用发票不论在数量上还是数额上都符合此罪的标准,因此,李某构成犯罪数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的法理分析,笔者认为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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