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案例23:张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明知是盗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购买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4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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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案由: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张某,男,195912日出生,汉族,河南郑州市人,小学数文化,无业。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张某为了抵扣自己公司成本,减少纳税,一直想购买一些增值税专用发数票,一日,张某无意中听人说起王某手里有许多盗窃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便数找到王某,以10000元价格从王某处买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共计163份,数票面累计金额180万元。

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明知王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盗窃所得,仍然数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张数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行为已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对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不表示异议。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数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张某明知王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盗窃所得,仍然以10000元价格从王某处买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共计163份,票面累计金额180万元。

(二)认定犯罪证据数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物证

由公安机关查获的张某听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证实其明知是王某盗窃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予以购买。

四、判案理由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私利,明知是王某盗窃的增值税专用数发票仍然予以购买,数额较大,破坏了我国的税收制度,其行为触犯刑法第数208条之规定,已经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五、定案结论

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08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5万元。

六、法理解说

笔者认为:某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数票罪,罪名适用准确,量刑适当。

(一)张某的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本案中,张某所在企业因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成本,在明知王某是盗窃来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予以购买的行为,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掩数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第208条之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个罪名,数有学者认为属法条竞合,也有学者认为属想象竞合犯。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数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数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则不可数能构成想象竞合犯;(2)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数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如果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则是实际的数罪,如果是数作为犯罪手段的行为或结果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则构成牵连犯,均非数想象竞合犯。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指一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数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罪名与犯罪构成并不相同,但罪数毕竟以犯罪数构成为基础,而不能脱离犯罪构成。

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数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所谓实施一个犯罪行数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刑法规范,亦数即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因而触犯数个罪名,但在数个犯罪构数成之间在法律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即一个犯罪构成在法律上为另一个犯罪数构成所全部包容或部分包容,所以实质上至完全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因而只使数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论处。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确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一行为,都是一罪,此外,数想象竞合犯触犯罪名自然也涉及数法条,法条竞合犯触犯数法条也不免涉及数数罪名。但两者还是存在着重大区别的,应当加以划分。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想象竞合犯往往造成数个结果、侵害数个法益。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数明知王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盗窃来的仍然予以购买,其侵害的法益明显是两数个:其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数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其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数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正因为如此,站在法益说的立场上,认为想象竞合犯数是实际的数罪,只是按行为说认为是一罪。而法条竞合犯虽然触犯数法条,却数没有造成数结果、侵犯数法益的情况。

2.想象竞合犯虽然也涉及数法条,但是法条之间没有重合关系,分析本数案可得出,张某明知是盗窃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行为触犯掩饰、隐瞒数犯罪所得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个罪名,但这两个罪名是没有关联数的,彼此之间也不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而法条竞合触犯的数法条之间必然存数在某种重合关系。例如甲使用虚假的身份与乙签订商品购销合同,收取30万数定金后逃逸。甲的行为既符合触犯刑法第244条的合同诈骗罪,也符合第266数条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就有重合关系。

3.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两者的处罚原则也是不同的。想象竞合犯适用数的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来解决,而法条竞合处罚的原则仅仅一法条可以数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不一定据此,我们可以把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的情形清楚地区别开来,具体到数本案中,张某明知是王某盗窃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购买的,其行为应当符数合想象免合犯的特征,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从一重处断。

(二)张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椽据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数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則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数役或則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数刑,并处罚金。“请节严重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加重处刑数规定。但是,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法律未作规定,目前也尚无具体的司法数觯释予以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多从犯罪数额大小、犯罪行为次数、原罪的轻数重等方面予以认定,具体到本案中,张某花费10000元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数原罪也只是盗窃的罪名,其行为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

另外,刑法第208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数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数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数规定》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数应当定罪处罚e本案被告人不论在数量上还是数额上都符合此罪的标准,本案数中,张某明知是盗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同时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数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不数数罪并罚,根据两罪的量刑标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数即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定罪量刑。

通过以上的法理分析,笔者认为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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