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案例24:张某某等非法制造用于抵扣数税款发票、非法制造发票案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4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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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案由: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非法制造发票数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092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9326曰被逮捕

被告人:蒲某某,因本案于2009219曰被羁押,次曰被刑事拘留数2009326曰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蒲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没数有办理税务机关发票准印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前提下,从事伪造发数票、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活动。20092月,被告人张某某租赁了广州市天数河区渔沙坦旺岗西和街后巷1-1号的一楼和三楼作为造假工厂的厂房和宿舍,数购置胶印机、印刷机、切纸机、晒版机等制假机器、工具,并先后雇请了被告数人蒲某某及“老刘”、“老岳”、“小B仔”(均另案处理)伪造发票、国家机关公文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工厂的全面管理,将发票样板、所需数M及数所购买的印刷发票的专用纸张、油墨等材料运进工厂让工人印刷,并负责销数售;被告人“老刘”、“老岳”负责操作制假机器;被告人蒲某某负责切纸、数晒版等工作32009219曰,被告人张某某、蒲某某在上述制假窝点被人数賍并获,现场查获伪造的普通发票2620530份,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1525.伪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类发票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11〇〇份;从张某某暂住处广州市天河区谭数乐街118801房搜出伪造的江苏省常州市商业销售发票万元版250份、江苏数省常州市工业销售发票十万元版150份。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达其个人的非法目的,2007年开始伪造了署名数分别为“张某某”、“王文某”、“王某龙”、“刘某某”的居民身份证4个,数1999年伪造了署名为“张钟某”的武装部队证件1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蒲某某伪造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量数特别巨大;伪造其他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均已构数成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数告人张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数证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数犯;被告人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数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承认伪造居民身份证和武装部队证件并表示认罪,但辩称涉数案的制假工厂并非由其开办、经营管理,场地并非其租赁的,设备并非其购置数的,人员并非其雇请的,其只是帮老板打工,送发票样版到工厂。

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的罪名无异议,辩称:(1)蒲某某受雇用参数与犯罪,只负责切纸和晒版工作,作案时间较短,没有获得工资报酬,在本案数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在张某某住处搜获数的发票,不是涉案工厂印刷的,蒲某某没有参与其中。(3)被告人蒲某某没数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家有老人和小孩,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92月,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赁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旺岗西和街后巷1-1号的一楼和三楼作为数制假工厂,购置胶印机、印刷机、切纸机、晒版机等机器、工具,购买印刷发数票的专用纸张、油墨等材料,并雇请被告人蒲某某及同案人“老刘”、“老数岳”、“小B仔”(均另案处理)在工厂非法制造各类发票。其中,被告人张数某某负责工厂全面管理;被告人蒲某某负责切纸、晒版等工作。20092月数1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制假工厂抓获被告人张某某、蒲某某,当场扣押伪造数的普通发票2620530份、伪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类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数输统一发票》)1100份;作案工具胶印机、印刷机、全自动晒版机、切纸机各数1台、偏心轴冲床2个、号码机43个;菲林1批、粤ANA511北京现代小轿车数1辆(车主是朱某某)。同日,公安机关到张某某暂住处广州市天河区谭乐街数118801房搜查,扣押了伪造的江苏省常州市商业销售发票万元版250份、数江苏省常州市工业销售发票十万元版150份;还扣押了被告人张某某从2007数年开始伪造的“张某某”(相片是张某某本人)、“王文某”(相片是张某某本数人)、“王某龙”(相片是张某某儿子张某)、“刘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各1个数以及被告人张某某在2002年、2003年伪造的“张钟某”(相片是张某某本人)数的武装部队证件1个。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旺岗西和街后巷1-1号是其盖的新房。20091月底,“老张”来租房,商定以每月租金1200元数租下1-11楼和3楼。之后“老张”驾驶粤ANA511现代小汽车,与另外数—名30多岁的男子一起到其家问新房装修情况,其告诉“老张”要到旧历年数二十八才能安装好水电。2009210日下午,“老张”请“大众”搬家公数司的货车将三台机器、空调和风扇等物品搬人1-1号。其曾经问“老张”工数厂是干什么的,“老张”说是来料加工,还让其不要问那么多,肯定会交房数租。“老张”的工厂在213日左右开工,工厂里有三四个工人,其看见数“老张”来过工厂几次,每次都驾驶粤ANA511现代小汽车。其经过一楼时可数以闻到天那水味、汽油味、油墨味。证人徐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老张”就是数被告人张某某。

(2)证人梁某某(徐某某的妻子)的证言及辨认:其将渔沙坦旺岗西和数街后巷1-11楼和3楼租给“老张”,房租和水电费都是“老张”交给其数的。“老张”租下该房开了一个小厂,约有3个工人。证人梁某某辨认出被告数人“老张”就是被告人张某某。

(3)证人曲某某的证言及辨认:其是广州市长运快运有限公司的职员,数涉案的盖有广州市长运快运有限公司的发票是其公司开出的,其不认识发票顾客栏处“王文某”的人。

(4)证人张某(张某某的儿子)的证言:公安人员在其家搜出名为“王数某龙”的假身份证(相片是张某本人)。其不清楚父亲张某某平时是做什么,数不知道为何从其家中搜出的60多份发票(快递单据)上有其手机号码1352787xxxx

(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8月买了粤ANA511现代索纳数塔小汽车,后将该车借给朋友张某某使用。其不清楚张某某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2.书证

(1)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报数告〉证实:该队侦破其他非法制造发票案后发现张某某有非法制造发票的重数大嫌疑:经侦查.发现张某某的手机频繁与外地电话联系,内容有假发票、假数身份证等信息,张某某经常驾驶粤ANA511现代小汽车出没广州市天河区渔沙数坦,还经常驾车到广州市天成路昀买纸张、油墨等材料,运到渔沙坦旺岗西和数街后巷1-1号。2009219日,公安人员到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旺岗西和数街后巷1-1号的印刷假发票的地下工厂进行搜查,抓获嫌疑人张某某、蒲数某某。

(2)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2009219日,公安人员数到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旺岗西和街后巷1-1号搜查,扣押了胶印机1台、印数刷机1台、晒版机1台、切纸机1台、偏心轴冲床2台、号码机43个;伪造数的普通发票2620530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1525份,《公数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抵扣联)1100份;菲林1批、粤ANA511北京数现代小轿车1辆。同日,公安人员到广州市天河区谭乐街118801房搜查,数扣押了普通发票400份、“张某某”、“王文某”、“王某龙”、“刘某某”的居民数身份证4个,“张钟某”的武装部队证件1个。

(3)各类发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标签及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督支数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蒲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非数法制造发票一览表>数证实:本案缴获的各类发票的类型、数量。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数明》证实: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西和街后巷1-1号未经该局发放发票准印数证,不是该局指定的发票印刷厂。

(5)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纸张、油墨的单据及用于印制假发票的附有“SW”水印的白纸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购买印制假发票的原材料

(6)被告人张某某、蒲某某在工厂内处理假发票的照片。

(7)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出具的居民身份还鉴定证羽证实:数涉案的“张某某”、••王文某”、“王某龙”、“刘某某”的身份迹经M核验鉴定数厲假身份证。

(8)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出具的证明证实:拄名为••聚锊某'数诬数号为“粤消字第1269号”瞥官证的鉴定证明经过检验,确认为倚造E:

(9)广州市长运快运有限公司出具的69份代理运费发票,S告人張某某数已签认上述发票是其使用“王文某”的假身份证邮寄假证件给客户的单据:

(10)机动车信息表证实粤ANA511的北京现代轿车的车主是朱某某。

(11)户籍材料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鉴定结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鉴定证明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涉数案完税证真伪鉴定结果的函》证实,本案缴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均系伪造的数完税证。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在预审和庭审阶段的供述及辨认:20087月至2008数年11月,其在渔沙坦警务室附近做假发票。20091月底,其和“阿天”与数屋主徐某某和梁某某商定以每月租金1200元,租下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旺岗数西和街后巷1-1号的地下一楼和三楼。2009210日,其将从二手市场花数了数2.3万元买来的印刷机、晒版机、切纸机等机器设备,请搬家公司搬到该数房,这些都是“阿天”出钱买的。从:E厂搜出的带有“SW”水印的印刷假发数票纸张,是由“阿天”出钱,由其驾驶向朋友朱某某借来的粤ANA511现代数小汽车去广州市天成路64号购买的。其主要是把发票样板、菲林以及印刷发数票用的油墨、纸张运进工厂,交代工人按照样板和数量进行印刷,把印刷好的数发票成品后拿出去交给客户“阿天”。其把发票卖给“阿天”,增值税普通发数票每本(25份)50~60元,商品销售发票每本(25份)1215元,公路内数河货物运输发票每本(25份)5060元。其不清楚“阿天”以什么价格出售数发票。在制假发票工厂的“老刘”、“老岳”、“小蒲”都是在过年前后打电话数跟其联系进人工厂工作的,“老刘”每月工资4000元,“老岳”每月工资5000数元,“小蒲”每月工资2500元,另外“小B仔”是与“老岳”一起来的。数“老刘”和“老岳”在工厂负责操作印刷机器,“小蒲”负责切纸。其从2〇〇7数年开始做假身份证、假毕业证、假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等假证生意,把“办数证”广告单贴到马路边的电线杆上,接到客户办假证的电话后,其就收取客户的照片、资料等再交给“孙大圣”,等他做好假证后,其再交给客户,从中数挣取中间费.一般假身份证50元左右,假毕业证3040元不等,假香港永久数居民身份证50-100元不等c从其家中搜出的“王文某”假身份证的照片是数其的,方便其开房和邮寄假证给客户;“王某龙”假身份证的照片是其儿子张数某.方便其儿子在网吧登记;“刘某某”假身份证是其帮别人做的,但做错数了,别人不要就放在家里;“张钟某”的《警官证》的照片是其的,其在数2002年或2003年制作该证,资料都是虚构的,其本人不是武装警察,上面的数证件专用章"是假的,其制作这张假《警官证》是为了驾驶汽车时可以少交数停车费:被告人张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蒲某某就是“小蒲”。

(2)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及辨认:2009210日,其经朋友介绍到渔数沙坦旺岗西和街后巷1-1号的地下印刷厂打工,受雇于“张老板”即张某数某,张某某说每月给其2500元。其到工厂时,工厂里已有机器设备,211数日开始幵机工作。张某某每天都会去工厂一次,安排他们做事和送样板,印刷数所使用的纸张是张某某购买的:其负责切纸.也做过晒版。印刷的流程是首先数由张某某从外面拿回发票样板.根据样板冲晒出相应的菲林,再将菲林交给开数机师傅“老刘”和“老岳”,“老刘”和“老岳”就将菲林在晒版机内晒出相数应的PS板,之后将PS板放入印刷机内,把所需的油墨调好后放入印发票的专数用纸张,一切准备妥当就开始印发票。等发票印出来后,由印刷师傅把发票按数相应联次配好.由其将多余部分切掉,再把发票打孔,最后将发票装订成册。数2009219日,其和“老刘”、“老岳”、“小B仔”在工厂里面工作时,数公安人员过来,“老刘”、“老岳”、“小B仔”逃跑了,其和张某某被抓获。数其明知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仍在该厂参与印制假发数票的犯罪活动。2009215日或16日,张某某带了一个女孩进来,那个女数孩拍了一张相片,当时张某某正在使用小刀挖字,其在看张某某带来的纸。被数告人蒲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

四、判案理由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涉案的制假工厂并非由其开办、经营管理,其只是数帮老板打工,送发票样版到工厂的意见,经查:制假工厂的房东徐某某、梁某数某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老张"租下该房,搬入机器设备,开办工厂;被告数人蒲某某证实,其受雇于张某某在制假工厂里工作,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制假工数厂的经营、管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及扣数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有非法制造发票的重大嫌疑,后在制假工厂将其抓获,并缴获大量伪造的发票和制假机器、工数具。被告人张某某在在预审阶段亦供述承认其开办制假工厂,租赁场地,购置数设备,雇请人员,非法制造发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数是涉案制假工厂的经营管理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的上述辩解与查数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检察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查,完税数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归为普通发票类别,故两被告人伪造〈税收通数用完税证》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对其定数罪处罚,本案缴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1525份,应计入普通发票的数量。数被告人张某某、蒲某某伪造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数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蒲某某伪造其他普通数发票,’I#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居民身数份证和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数罪。被告人张某某、蒲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数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数告人蒲某某受雇参与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数人蒲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酌情从数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伪造居民身份证和武装部队证件的事实并表示数认罪,对该部分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扣押的粵ANA511北京现代小轿车数并非被告人的个人财产,公诉机关不能举证证明该车车主与本案有关,故本案数不作处理。本案缴获的伪造的发票、证件、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五、定案结论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数民币5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数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数民币10万元。

2.被告人蒲某某犯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数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数万元。

3.缴获的作案工具胶印机、印刷机、全自动晒版机、切纸机各1台,偏数心轴冲床2个,号码机幻个,伪造的普通发票28种22455份、伪造的用于抵数扣税款发票丨1⑷份、伪造的居民身份证4个、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1个、菲林1批予以没收。

六、法理解说

(一)《税收通用完税证>数是一般的国家机关公文还是发票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数税凭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数收通用完税证>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数和国个乂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开具的《中数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免证》具有同守证明作用。2005年12月30日公数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数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数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认为刑法规数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数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而《中华人民共和数国税收通用完税狂〉并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只能属于一般发票数的范畴。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完税凭证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并不妥当,而应将其数归为普通发票类别,两被告人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行数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对其定罪处罚’本案缴获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数1525份,应计入普通发票的数量。

(二)罪数的处理

1.伪造、擅自制造多种发票的情形

如行为人不仅伪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还伪造增值税发数票及一般发票。由于行为人实施了三个行为,并且各自充足了构成非法制造、数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编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非法制造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故因数罪并罚。

2.出售多种发票的行为

行为人多次出售,每次出售不同种发票,自应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一次数性出售多种发票,則行为人是在多种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多种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认为,数其实质是数罪,但是对于其一个行为而成立数罪应该进行一次处罚,作为科刑上的一罪。①因为从自然概念观察,行为人只是违犯一罪,自应只适用一个不数法构成要件定罪科刑,以符合一罪一罚原则。②在我国,虽然对想象竞合犯是数否实质的一罪存有争议,但基本都主张按照危害行为所触犯的法定刑较重的犯数罪定罪,即从一重罪处断。③所以对于一次性出售的发票既有真的,也有伪造数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发票,行为人数实施的一个出售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数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数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等罪名,构成想象竞合数犯,应从一重处罚。         .

本案中,张某某、蒲某某在没有办理税务机关发票准印证、工商营业执照数等相关证照的前提下,从事伪造发票的犯罪活动,属于伪造行为,自应认定为数“非法制造”。如果本案被告人开设的工厂属于税务机关制定的印刷企业,超数出了批准的范围私自加印发票,则是“擅自制造”,同样属于“非法制造”。

本案中,被告人既伪造了普通发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数证),又伪造了用于抵扣税款类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故法院数以非法制造发票罪、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数罪并罚是正确的。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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