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开设网络赌场

2023-07-20 来源:网络 浏览:776次

一、哪些行为构成开设网络赌场

(一)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购买或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5.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6.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二)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1.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场地资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

2.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3.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实际上,基于法律的滞后性,上面罗列的情形并不能囊括开设赌场犯罪的全部行为。

二、哪些网络赌博的行为可能不会被判刑

(一)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条件,被不起诉处理。例如:

1.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服务或帮助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2.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但没有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处理。例如:

1.虽然存在开设赌场行为,因相关电子数据或电子信息在境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相关平台属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

2.是否担任代理或接受投注的证据不足;

3.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证据不足;

4.公司员工发展客户到公司网站充值、投注,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观明知公司存在开设赌场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被酌定不起诉处理。例如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等。

(四)经法院审理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或免于刑事处罚。例如:

1.为方便自己参与网络赌博,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但代理账号仅由自己投注使用,不存在多人使用该代理账号投注的情形;

2.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使用代理账号发展下线,但实际上下级账号也是自己投注使用;

3.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使用代理账号发展会员,但没有接受会员投注;

4.属于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应当免除处罚;

5.帮助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进行充值提现,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6.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由于我国《刑法》中单独规定有开设赌场罪,因此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虽然也属于赌博的行为之一,但往往不会认定为赌博罪,多数情况下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的。至于,哪些行为构成开设网络赌场?上文已经了讲解。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哪些行为构成开设网络赌场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开设赌场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开设赌场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四)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一)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众所周知赌博行为是被我国所严令禁止的,因为赌博而家破人亡的例子也很多,所以如果具有赌博行为或是为赌博的人提供场所甚至以此为盈利的情形,是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公民是可以进行举报的。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8210886195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303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