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侦查阶段,就是公安机关侦查案件阶段,这个阶段案件到检察院,是公安机关申请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或不予逮捕决定。检察院作出决定后,案件回到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案件还是处于侦查阶段。
二是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时候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以退补两次;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判决;
3、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的,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终结。
因此,案件到检察院后,首先,要知道,案件是因为什么到检察院的,分清楚案件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弄清楚后,才能知道接下来,要做什么,怎么做。
-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