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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