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消防栓是重要的消防设施,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万一造成损坏,延误灭火救援,将危及公共安全。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