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六、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 (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 (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 (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 (六)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