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 (一)案件受理费;
- (二)申请费;
-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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