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
3、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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