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而累犯是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所以交通肇事罪不能构成累犯。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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