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溯及力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会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行为时定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并且还在新法规定的追诉期内的,则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如果新法认为不是犯重或者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法。但是对于在新法生效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该判决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适用于以前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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