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案件中延期审理的具体情形若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影响审判正常进行的特定因素,法庭会根据案情决定中止当前的起诉流程,实施延缓审理的策略。待这些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得以消除之后,法庭将再次召集公诉方、被告人及其他相关诉讼参与者共同进行庭审。在这种情况下,庭审的再次举行日期既可以由法官或陪审团当堂宣布,亦可另行择日决定。若是决定当庭宣布,则需要依法向公众公开宣布下次庭审的确切时间。如果无法当场做出明确的决定,法庭则可以另定日期并及时通知公诉人和涉案自然人以及其他与此次诉讼有关的参与者知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相关规定,在刑事庭审过程中,若遇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现且严重影响到了审判的顺利进行,法庭都有权延期审理案件:(1)需要邀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提取新的物证以供验证,或者需要对证据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进行现场勘察;(2)公诉方发现其正在提交的起诉材料存在疏漏,需要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于是提出延长起诉调查期的请求;(3)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造成的审判阶段的暂停。同时,根据该法典第205条的规定,凡依照本法典第204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延期审理的刑事案件,相关主体——即人民检察院需在一个月内将案件的后期补充侦查工作在法律限期内完成。【温馨提示】通过以上的回答,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点击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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