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如何恰当地进行证据质证针对刑事庭审中的质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文阐述:“证人证言需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及当事人的交叉询问及质证,且在充分听取各方证人陈述之后,方可作为裁判依据之一。”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也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补充:“所有证据必须通过当庭展示、辨识、质证等正式法庭调查程序核实确认,否则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在法庭上的公开性以及经公众质证后才可采纳的原则有着明确的规定,这无疑表明我国已经在刑事诉讼立法层面确立了质证为刑事审判程序中不可或缺的步骤。然而,观察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实践,被告方向控方提出的证据往往难以受到严厉的盘问与质疑,此外,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方面对辩护方提供的证据也很少有高水平的质询,导致质证程序在实际操作中未能发挥出预设功能。【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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